问题 | 台湾省各县市议会组织规程 |
释义 | 中国台湾国民党当局“行政法规”。1950年4月25日公布,其后经9次修正。1985年4月30日修正后的全文,共8章59条。规定县、市议员由县、市选举人选举,其名额: (1)县、市居民在20万以下者,每满1万人选出1名;超过20万人者,其超过部分,每满3万人增选1名;超过50万人者,其超过部分,每满3万人增选1名;超过80万人者,其超过部分,每满5万人增选1名。(2)县、市区域内之平地山胞居民在5 000人以下1 500人以上者,选出1名,超过5 000人者,其超过部分,每满5000人增选1名;超过2万人者,其超过部分,每满1万人增选1名。未满1 500万人者,参加第1款选举。(3)山地山胞议员应选名额以县区域内山地乡乡数每一乡选出1名计算。县市议员任期4年,连选得连任。县市议会置议长、副议长各1人,由县市议员以无记名投票分别互选。县市议会的职权:议决县市自治事项、单行法规;议决县市预算及审议县市决算审核报告;议决县市与其他自治团体间的公约、县市所属事业机构组织规程、增加县市民市库负担、市财产经营及处分、县市政府及议员提议事项;接受人民请愿案等。县、市议会议长综理会务。议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议长代理,议长、副议长同时不能执行职务时,由议长指定议员1人代理。县、市议会除每届成立大会外,定期会每6个月开会1次,于每年5月、11月分别召集。县、市议会非有全体议员过半数出席,不得开议;议案的表决,除本规程特别规定外,以出席议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否则为否决。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县、市议会设秘书室,置主任秘书1人,承议长之命,处理日常事项,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秘书处置秘书1至3人,承主任秘书之命,办理秘书事项。规程并就县、市议员的选举、辞职、去职或死亡的补选,议长、副议长的选举、罢免、辞职、去职及诉讼程序,议员的权利义务,纪律委员会的设置,各种会议制度等,作了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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