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速诉讼告知 |
释义 | 一方当事人认为诉讼结果对已不利时,可在判决确定前将其诉讼告知因自己败诉而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受诉讼告知者有权再行告知。诉讼告知行为本身在诉讼中只是具有事实报告的性质,不是诉讼参加的要求,也不是对第三人为裁判上的请求,其目的仅在于使第三人知道该诉发生,具有参加该诉讼的机会。受告知的人是否参加诉讼由其自由决定。当事人进行诉讼告知,须先提出诉讼告知的理由与诉讼程度的书状。书状应送达第三人,并用缮本通知诉讼告知人的对方,诉讼告知送达于第三人时即生效。受诉讼告知人将诉讼再行告知因该当事人败诉而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他人,以促使其参加诉讼。再行告知人与再受告知人之间也同样发生参加诉讼的效力。第三人因受告知而参加诉讼告知一方进行诉讼时,该第三人称为告知参加,即为该当事人的辅助参加人。其参加之程序及参加之效力,仍适用一般辅助参加的规定。第三人如果接到诉讼告知后拒绝参加诉讼,或者不作任何表示时,不影响诉讼的继续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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