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裁判部 |
释义 |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红色区域地方临时审判机关。设于省、县、区,为同级政府的组成部分。依法审理反革命案件以及一切刑事和民事案件。下设刑事法庭和民事法庭,并可组织巡回法庭。区裁判部设部长和书记各一人,县裁判部设部长、裁判员和书记各一人,省裁判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兼裁判员二人,书记一人。省和县的裁判部设裁判委员会,前者由正副部长组成,后者由部长、裁判员和民警局长组成。各级裁判部均设看守所,省县两级裁判部还设劳动感化院,监禁判处长期徒刑的犯人。裁判部的特点是:实行审判权和司法行政权合一的原则,裁判部设于同级政府之内,受同级政府主席团领导,重大案件须经政府主席团讨论才能处理;实行审判权和检察权合一的原则,行使检察职权的机构和人员,附设于裁判部,不单独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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