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误杀 |
释义 | 唐朝六杀当中的一种杀人罪。在斗殴中,误杀者虽具有杀人的故意,但因错置了杀人对象,从而导使误杀或误伤他人。因此,《唐律·斗讼律》把误杀罪列入减轻处罚之列。凡“斗殴而误杀、伤旁人者,以斗杀、伤论”,罪至死刑,减一等处罚,改判流三千里。唐朝处理误杀较故杀为轻。明律继承发展了唐律这一原则,把误杀限定于斗殴中误杀、伤他人。但属谋杀与故杀的,尽管是误杀及误伤他人,仍以故杀罪论处。在明律,凡真正犯有误杀罪的,均列入杂犯死罪之列,可以减轻处罚。清因明制,有关误杀罪的规定与明同。但因清代在明朝园审的基础上确立了秋审之制,犯误杀罪者可监候至秋天,得到缓决与减等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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