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西苏维埃临时组织法 |
释义 | 中国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制定的江西省苏维埃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规。具体颁布时间不详。主要内容:省、县、市、区、乡苏维埃代表大会为各该地方的最高机关,大会闭幕后设各级执行委员会作为最高机关,省、县(市)、区、乡苏维埃执行委员会由各该级苏维埃代表大会分别推选委员、候补委员组成。除乡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外,其余设主席团,由各该级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分别互推若干人组成,在各级苏维埃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省、县(市)苏维埃执行委员会下设军事、财政、土地、教育、内务、劳动保险及失业救济、建设、惩治反革命等委员会(省并设有外交委员会);区苏维埃执行委员会下设财政、土地、教育、内务、建设、惩治反革命等委员;乡苏维埃执行委员会不设专门委员。各级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均设秘书处,办理有关日常事务。县、市、区、乡苏维埃接受本级苏维埃代表大会或全体大会的决议和命令,并同时受上级苏维埃的指挥。乡选民对乡苏维埃执行委员不满意时,经半数选民同意,得请求乡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召集全体大会改组,在该执行委员会不召集时,直接呈请区苏维埃执行委员会越级召集改组。乡、区、县、市苏维埃对上一级苏维埃均同。上级苏维埃执行委员会认为下级苏维埃执行委员会措施不当时,得直接召集该级代表大会或全体大会,改组该级执行委员会。各级苏维埃对该上级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委员不满时,得由该委员产生机关过半数同意撤回,另行补选。各级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在不抵触上级政策范围内,得议决本区域内各项工作并负责执行。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