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回补充侦查 |
释义 |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提出具体要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活动。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退回补充侦查通知书,并附补充侦查的要点或要求。公安机关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对于补充或变更个别犯罪情节的,应当将补充或变更情况写成书面材料,连同证据交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对于主要犯罪事实有改变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证据交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对于需要撤销案件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撤销原起诉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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