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 |
释义 | 1989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共3条。内容包括:人民法院受理因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案件的收案范围和条件;人民法院在审理以上案件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有的法律地位;依法办理当事人申请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或仲裁决定。“答复”的发出,明确了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的一些具体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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