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证据 |
释义 | 行政诉讼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的事实材料,包括为了确认某一事实存在与否而提出的语言、文书、实物和其他材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能够作为证据的材料或手段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行政诉讼证据有以下特征:(1)行政诉讼的证据,很多是在行政执法程序或行政司法程序中由行政机关收集并且进行审查的,如现场笔录。因为行政诉讼程序是在行政程序基础上发生的。(2)《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举证责任制度,原告和被告都有义务举证,举证责任可以在原、被告之间转移。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不发生转移。(3)与《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无需“全面地”收集和调查证据。人民法院主要承担审查证据和分析证据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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