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再审上诉 |
释义 | ❶台湾行政诉讼中的再审,类似于按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再次审理。当事人对行政法院的确定判决具有提出再次审理的法定理由,提请再审,行政法院予以再次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有权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为原告、被告和参加入。再审提起的期限是当事人接到判决书之日起两个月,其法定事由发生在后或知悉在后的从发生或知悉时起算。关于再审的程序,台湾《行政诉讼法》未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设定再审程序的目的,在于纠正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的裁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最后的保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提起再审的理由有如下几项:(1)适用法规显有错误者;(2)判决理由与主义显有矛盾者;(3)判决法院之组织,不合法者;(4)依法律或裁判应回避之评事参与裁判者;(5)参与裁判之评事关于该诉讼违背职务,犯刑事上之罪者;(6)当事人之代理人,关于该诉讼有刑事上应罚之行为,影响于判决者:(7)为判决基础之证物,系伪造或变造者;(8)证人、鉴定人或翻译就为判决基础之证言、鉴定或翻译为虚伪陈述者;(9)为判决基础之民事或刑事判决及其他裁判或行政处分,依其后之确定裁判或行政处分已变更者;(10)当事人发现未经斟酌之重要证物者。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