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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再审上诉
释义

再审上诉

❶台湾行政诉讼中的再审,类似于按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再次审理。当事人对行政法院的确定判决具有提出再次审理的法定理由,提请再审,行政法院予以再次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有权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为原告、被告和参加入。再审提起的期限是当事人接到判决书之日起两个月,其法定事由发生在后或知悉在后的从发生或知悉时起算。关于再审的程序,台湾《行政诉讼法》未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设定再审程序的目的,在于纠正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的裁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最后的保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提起再审的理由有如下几项:(1)适用法规显有错误者;(2)判决理由与主义显有矛盾者;(3)判决法院之组织,不合法者;(4)依法律或裁判应回避之评事参与裁判者;(5)参与裁判之评事关于该诉讼违背职务,犯刑事上之罪者;(6)当事人之代理人,关于该诉讼有刑事上应罚之行为,影响于判决者:(7)为判决基础之证物,系伪造或变造者;(8)证人、鉴定人或翻译就为判决基础之证言、鉴定或翻译为虚伪陈述者;(9)为判决基础之民事或刑事判决及其他裁判或行政处分,依其后之确定裁判或行政处分已变更者;(10)当事人发现未经斟酌之重要证物者。
❷在德国,是指人要求撤销已经具有既决事项效力的一项判决,以便从事实上和法律上对案件重新裁决。只有审判中的当事人,或在审判中有代理人的,才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审要求。根据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具备下列原因之一,即可提出再审上诉:
❶在判决后发现因当事人一方的欺骗舞弊而使裁决对其有利的;
❷在判决后又获得被另一方当事人扣留的有决定作用的证件;
❸审判所依据的证据,在判决后被发现或被司法机关宣布为伪造的;
❹审判所依据的验证、证明或宣誓(具结),在判决后被司法机关宣布为伪造或虚假的。无论在何种情形下的再审上诉,只有非因上诉者的过失,而未能在裁决具有既决事项效力之前提出诉讼要求的,法院才予以受理。再审上诉的期限为自当事人得知再审诉由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再审上诉应以传票形式提出并应通知检察机关。对再审上诉作出裁决的判决书,当事人不得再用再审上诉的途径表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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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4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