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行政行为国家行政主体对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行政事务的管理行为。“外部行政行为”的对称。内部与外部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是行政机关系统内外之别的事务范围和对象。凡行政主体针对自身系统内部事务与对象作出的行政行为,均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其效力范围也因此而限于行政系统内部。内部行政行为的特点是:(1)行为主体与行为对象即相对人之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同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系统。(2)行为所涉及的事务范围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工作和任务,是保持行政机关系统内部正常运行所必须作出的行为。(3)内部行政行为只对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人、财、物和其它内部行政事务具有法律效力,对外部事务及相对人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4)内部行政行为一般不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其违法、失当或各种内部争议,而是由行政机关系统内部通过各种补救手段予以处理。如我国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所作的行政处分,受处分人如不服,可以要求复议,或者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申诉,但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