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内陆国 |
释义 | inland state又称“陆锁国”或“无海岸国”,即他国领土所环绕而无出海口的国家。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4条第1款(a)规定,“‘内陆国’是指没有海岸的国家”。1921年国际联盟召开的巴塞罗那会议上通过的《巴塞罗那宣言》肯定了无海岸国家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1921年《巴塞罗那过境自由公约和规约》规定内陆国享有出入海洋的权利。1958年《公海公约》对无海岸国家的海洋权利规定有以下内容:(1)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2)有权行使包括航行自由、捕鱼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和公海上飞行自由的公海自由。(3)有进入海洋的自由。各国应给予无海岸国以过境自由。(4)进出海港和使用海港方面,给予悬挂无海岸国旗帜的船舶以对本国船舶或任何其他国家船舶的同等待遇。1965年《内陆国家过境贸易公约》,对内陆国的过境自由和过境运输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1974年3月发展中内陆国和其他地理条件不利国家发表《坎帕拉宣言》,促请所有国家注意内陆国行使自由出入海洋、自由过境及使用其他便利的权利在其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主要作用和重要性,并提出内陆国和其他地理不利国家应有自由出入海底区域的权利,以便能参加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并从中获取利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许多方面涉及内陆国的海洋权利,其第十部分专门对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作出具体规定,在专属经济区制度中肯定了内陆国参与开发生物资源的权利。按照《公约》的规定,内陆国的海洋权利主要是:(1)其船舶享有在领海内的无害通过权、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过境通行权、在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和在群道海道的群岛海道通过权。(2)在专属经济区不仅有航行和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而且有权在公平的基础上参与开发同一分区域或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适当剩余部分。在沿海国大陆架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3)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享有公海自由。(4)有权出入海洋。为此目的,享有通过过境国领土的过境自由。(5)有权参加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和开发活动。(6)有权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并根据需要取得海洋技术的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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