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处理在华美军人员刑事案件条例 |
释义 | 国民党政府的刑事法规。共7条。1943年10月1日公布并施行,1946年6月5日国民政府令自1946年3月3日起延长一年,1947年7月16日修正第7条条文。1943年,美国为拉拢国民党政府共同对国际法西斯势力作战,于年初宣布放弃在中国享有近百年的“治外法权”(在此处即指领事裁判权),但为保留美军在华司法特权,同国民党政府订立此条例。条例声称:中华民国政府为便利共同作战,并依互惠精神,对于美军人员在中国境内所犯之刑事案件,归美军军事法庭及军事当局裁判。其处理依本条例之规定。条例适用范围为在华美军人员。对于经查明确有犯罪行为或嫌疑的在华美军人员,应即将其犯罪事实或嫌疑通知有关的美国军事当局,并将该人员交该当局办理。这样,美军人员在华无论犯有何种罪行,中国司法机关均无审判之权,必须由美国军事当局处理,这实际是美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延续,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侵犯。该条例第7条原文为“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其有效期间至共同作战结束后满六个月止”,即本应于日本侵华军队宣布无条件投降,中美对日共同作战随即结束后满六个月(1946年3月2日)该条例效力终止。但是国民党政府需要美国支持打内战,因此于1946年6月5日下令自同年3月3日起条例有效期延长一年,1947年又修正第7条条文,改为“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其有效期间至美军全数撤离时为止。”这样,只要美国尚在中国驻有军队,便可享有条件所赋予的司法特权。正是在这个条例庇护下,美军人员强奸中国妇女,打死打伤中国公民,犯下种种残暴罪行却未受到中国法律的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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