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票送达原告向法院提呈诉状、缴纳诉讼费之后,法院的书记官就发出传票,命令被告出庭并答辩,从而使司法机构开始进行工作的程序。传票的格式是由法规或法院的规则规定的。传票应记载当事人的姓名、起诉法院的名称、原告诉讼请求的摘要(或者原告起诉书的副本),以及限定被告在几天以内出庭等事项。司法公务员将传票送交被告时,被告必须在传票背面的“回执栏”写明送达时间、地点以及送达方式并签名。如果传票不是由法院正式送达员送达时,被告必须出具1份注有上述同样内容的证明。法院须将背面带有“回执”的传票或者有关传票已送达的证明文书存档。传票送达程序所要达到的目的有两个: ❶通知被告有人对他起诉,使他准备出庭并答辩; ❷“促使”法院行使管辖权,是法院着手审理该案的标志。传票送达有3种方式: ❶当面送达。即当面将1份传票送达给被告,并向被告说明传票的内容。这是普通法上的基本方式。 ❷替代送达。即将1份传票当面送达给任何一个代表被告领受的人。代被告领受传票的人必须同被告有血缘或其他密切关系,目的是为被告接到通知提供更大保障。这种送达方式是法规或条例用以对付被告暂时不在该州,或者藏匿起来,或者无法找到等情况而规定的。 ❸推定送达。即把传票邮寄给被告或者将诉讼通知登报公告。公告一般登在发行量有限的法律报纸上,因此,这种送达方式受法规限制,通常仅在涉及土地、产业或法律地位等情况时才能使用。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即使传票已按适当方式送达给被告,法院仍可拒绝对被告行使管辖权。第一种情况,是原告以欺诈或玩弄诡计的方法将被告诱引到该州,法院在证明原告确有诈欺行为时,将拒绝行使管辖权。第二种情况,是被告只是以证人或诉讼关系人的身份出庭参与诉讼程序而来到该州,即使传票送达给被告,法院仍得拒绝行使管辖权。因为被告为了出庭参与诉讼而在该州停留的必要期间内,享有不接受另案传票传唤的豁免权。确立此项豁免权目的是鼓励证人出庭,以利于弄清案件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