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的客体合并又称“客观的诉的合并”。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多项诉讼请求而发生的诉的合并。例如,离婚案件的原告既请求准予离婚,又请求抚养子女,还请求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人民法院将三个诉讼请求合并审理。诉的客体合并可以因原告于起诉时提出多项诉讼请求而发生,也可以因诉讼进行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而发生。如果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因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一般应当在第一审程序中提出。诉的客体合并发生后,每一个诉并不因此而丧失独立性,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仍须就每一个诉分别予以审查,并分别作出裁判。诉的客体合并,因合并审理的多项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不同,又可分为单纯的诉的客体合并、选择的诉的客体合并和预备的诉的客观合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