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上的承认“诉讼外承认”的对称。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在法院询问或者开庭审理时,表示接受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或诉讼请求的行为。一经承认就产生诉讼上的法律效果。如果当事人一方对对方的事实表示承认,即可免除对方对这一事实的举证责任;如果当事人一方对对方提出的诉讼请求表示承认,即认为这一请求是合理的、有根据的。诉讼上的承认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委托代理人行使此项权利时,必须经当事人特别授权,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承认,必须经全体共同诉讼人同意才能对全体发生效力。诉讼上的承认可以是全部承认,也可以是部分承认;可以是附带条件的承认,也可以是无条件的承认。但必须是明示,如果只是对对方提出的事实或请求未予反驳或沉默,不能视为当事人已为诉讼上的承认。当事人在诉讼中承认对方提出的请求,有利于双方自行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所以,当事人一方承认了对方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确认但不具有约束法院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