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的要件 |
释义 | 又称“诉讼要件”或“诉讼成立要件”。指诉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我国行政诉讼的要件是:(1)要有适格原告。原告必须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有当事人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否则应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2)要有适格被告。被告必须是特定的有当事人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3)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即要求法院作出某种判定的要求。一般来说,只有原告享有法律上赋予的权利,才能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4)要有诉讼理由。诉讼理由又称诉讼根据,即相对人向法院提出的说明其诉讼请求的事实和法律根据。事实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一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行政行为的违法侵害或发生争议的事实。(5)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审判实践,如果诉讼要件欠缺可以补正时,人民法院可以令其补正。可以补正的如:法院可以更换不合格当事人;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补充诉状中的失误或不足;等等。对诉讼要件欠缺又不能补正的,法院可以诉不合法为理由,在7日内通知原告不予受理。明确诉的要件,有利于法院明确诉讼发生在哪些主体之间,争议的内容是什么,诉讼请求有何根据,以便法院确定本案的主管和管辖,确定审理的内容和范围,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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