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愿前置主义 |
释义 | 台湾处理行政案件的法律制度之一。又称“诉愿先行原则”。人民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必须经过诉愿、再诉愿的行政程序,否则,行政法院不予受理的制度。提起行政诉愿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和前置阶段。实行这一原则与制度的理由是:(1)诉愿程序比行政诉讼程序简单,在起诉之前先以简单程序处理,既可避免当事人的讼累,又可减轻行政法院的负担;(2)在由行政法院审判之前,先由行政系统内部自身复查,从而给行政机关一个自我发现与改正错误的机会;(3)在由属于司法系统的行政法院审理之前,先由行政机关自查,表示了对行政权的尊重。1988年以来,台湾拟对行政诉讼实行改革,内容之一,即将诉愿前置主义,改为当事人自由选择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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