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恶意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的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照职权作出裁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或者相关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的一种制度。财产保全包括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❶案件属于给付之诉,即案件必须具有给付的内容。 ❷一方当事人确有隐匿、毁损、转移、变卖、挥霍财物的恶意行为,或者双方当事人争执的标的物难以保存,随时都有腐烂、变质的可能。 ❸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可以在诉讼开始后,法院判决之前提出;如果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在起诉之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程序上,诉讼保全既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而诉前保全则应当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凡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说明申请保全的财物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法。对于已经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宜长期保存的,可以变卖,保存价款。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应限于申请人因财产争议提出诉讼请求的范围之内,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属于紧急措施,不是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进行裁决,一般不传唤对方当事人,也不需要开庭进行审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诉权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财产损失,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之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出相应价额的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法院则驳回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如果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诉讼结果,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