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西德关于政党的法律 |
释义 | 政党法调整政党关系的基本法律。1967年7月24日公布,自同月25日起施行。1967年12月21日最后修改。由通则、内部规章、选举运动中的提名、竞选经费的补助、对经费收支的说明、对违宪政党的禁令的执行、终结规定,共7章41条组成。主要内容: (1)规定政党在宪法上的地位。政党是自由民主的基本制度在宪法上的必要组成部分。政党的主要任务是对人民表达政治上的愿望施加影响,履行依宪法所担负和保证的公共义务。(2)规定政党的概念、条件、诉讼能力、名称等方面的事项。政党作为公民的结合,有书面制定的党章和党纲,包括党的名称、党部所在地、活动地区、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党的代表大会的召开、党组织撤销和合并等。(3)规定政党在选举中的提名权,按照法律规定使用竞选费用。政党的执行委员会对于该党每年的经费来源,应该作出报告书,公开予以说明。(4)规定违宪政党的法律责任问题。政党活动被宣布为违宪时,州政府所指定的官厅在法律的范围内,实施为执行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和可能附加的执行规则所必要的一切措施。政党的违宪活动超过其1个州的范围时,由联邦内务部长发布为统一执行所必要的命令。本法还对联邦选举监督的强制手段、有关相应法律的修改、本法在柏林州的适用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本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规定政党制度的单项法典,标志着联邦德国初步实现了政党活动的法律化,并为其他国家政党建设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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