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德北莱茵-威斯特伐利亚州新闻法1966年5月24日通过,自同年7月1日起生效。共27条。主要内容: (1)规定新闻自由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新闻报道是自由的;新闻只受“基本法”直接认可的条款的限制;开业许可自由等。(2)新闻的主要功能是传播新闻,提出批评意见,制造舆论。发布新闻时,要保证其准确性,严格检查其内容、来源与事实。(3)规定责任编辑或责任记者的资格。主要有:永久居住地在“基本法”所辖地区之内者;有担任公职资格者;满21岁;具有完全的法定资格者等。(4)规定答辩权和执行没收令的具体程序。定期出版物所载的事实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承担当事人提出的反驳或答辩的责任。没收出版物的命令由法庭法官发布。本法详细规定了没收范围、没收令的执行程序、撤销没收令程序、违法没收的赔偿程序等。(5)规定违反本法所承担的责任。分为根据刑法应负的责任、违反新闻法规应负的责任、违反规定的责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