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中健康权与身体权 |
释义 | 一、民法中健康权与身体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具体来说,第一千零二条规定了生命权的核心内容,强调了生命安全和尊严受法律的保护,无组织或个人可侵犯。 第一千零三条明确了身体权的界定,保障了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不容侵犯。 第一千零四条则规定了健康权的范畴,确保了自然人身心健康的法律保护,杜绝任何形式的侵害。 二、生命健康权的内涵 生命健康权的概念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三个方面。 生命权是公民保护个人生命安全利益的基本权利,它要求在生命受到非法侵害时,公民可以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 健康权则关注公民身体健康和心理状态的维护,涉及保持健康和健康利益受侵害时的司法保护请求权。 身体权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重在保护公民身体完整,确立了个体的人格尊严和发展的基础权利。 ![]() 三、人格权与人身权益 人格权是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在法律体系中占据基础性位置。 它不仅在宪法中获得重视,在民法中也有相应规定,且被视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法律对自然人的人身权益提供了基本保障,强调在日常生活中应注重人身权益的保护,并明确了当个人权益受到侵犯时,必须采取严厉措施进行抗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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