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终止 |
释义 | 在诉讼进行中,因发生某种情况使诉讼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而中途结束诉讼的制度。刑事诉讼终止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2)必须是在立案后到判决生效以前的诉讼过程中。诉讼终止制度的基本特点是:在判决生效以前终结案件,处于连续状态的各种诉讼活动都要停止进行。诉讼终止与诉讼中止的主要区别是:(1)适用条件不同。诉讼终止适用于依法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或依法不应继续进行的各种情形;诉讼中止适用于因发生某种障碍而使得诉讼无法继续进行的某些特殊情况。(2)结果不同。诉讼终止是终结案件,不再追诉,表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应当或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诉讼中止只是暂停诉讼,待障碍消除后继续已经开始的诉讼,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继续追诉或被告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有待各相应阶段的办案机关通过进一步的诉讼活动确定。(3)程序不同。诉讼终止,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由办案机关作出撤销案件或不起诉的决定,或终止审理的裁定。诉讼中止,则由办案机关作出中止诉讼的决定。诉讼终止应当制作正式法律文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他们的所在单位和家属。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必须发给释放证明;诉讼中止只需将决定记录在案,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无需制作正式法律文书。在刑事诉讼中,发现《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有关机关应当及时终止诉讼活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死亡,没有其他原告人的,或者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双方在判决前依法自行和解的,也应当终止诉讼。诉讼终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在哪一诉讼阶段发现应当终止诉讼的情形,即由主持这一阶段诉讼活动的机关决定终止诉讼;(2)在终止诉讼时已经查明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在终止诉讼时宣告无罪;(3)终止诉讼只是停止刑事追诉,不排除依法追究其他法律责任。诉讼阶段不同,适用诉讼终止的具体程序也各不相同。在侦查阶段,如果发现在立案以前就属于不应追究的情形或在侦查过程中发生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应由侦查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在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如果属于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的,则裁定准予撤回自诉,终止诉讼。终止诉讼的决定或者裁定,应当及时送达有关机关和当事人。当事人死亡的,送交其近亲属和所在单位。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终止诉讼的,对其他人的追诉仍应依法继续进行。终止诉讼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并且发给释放证明。诉讼终止制度,有利于及时停止依法不应继续进行的或者没有实际意义的诉讼,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使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不再受到追诉,使有关诉讼参与人及时脱离诉讼,免受讼累,维护法制的严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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