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省各级军事法庭组织条例 |
释义 | 抗日战争胜利后山东省制定的军事法庭组织法规。1945年公布,全文共六条。规定为了审判日本战争罪犯和汉奸案件,在山东军区司令部、胶东,渤海、鲁中、滨海、鲁南等军区司令部及各城市卫戎司令部设立军事法庭。由主席一人,检察员一人,司法员二人、书记员一人组成。以该军区政治部主任为主席,军管区公安局长为检察员,司法负责干部为司法员,均由山东军区委任。凡日军大佐以上,伪军少将以上,伪政权道以上,伪警佐以上以及其他全省性战争罪犯或汉奸,均由山东军区军事法庭审理;其他战争罪犯或汉奸,由各该捕获之军区军事法庭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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