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省关于制止抢劫寡妇的训令 |
释义 | 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法规。1943年4月山东省战时工作委员会发布。因发现山东省滨海区的海陵、临沐、赣榆等处,久有暴徒持械结伙抢劫寡妇或离婚妇女,或据为己有,或价卖自肥,被害人无处申诉。特经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发布此训令,主要规定:嗣后准将上述行为之既遂主犯,一律处以死刑,从犯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未遂主犯处15年有期徒刑,从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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