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政策学现代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之一,以强调适用法律时应当作政策选择为特征。创始者是美国H·拉斯维尔和麦克道格尔。他们认为价值是人们“希望的事件”,价值体系主要包括权力、权利、财富、安宁、教化、技巧、感情、正直和尊严;民主的价值的最高表现是人的尊严和价值。法是权力价值的一种形式。权力即人们参预重要决策的制定,因此法是社会中权力决策的总和。社会成员应参与权力的分配和享有。法的目的在于使人们尽可能广泛地分享价值,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资源和维护人类尊严等,并使之成为社会政策的主要目标。为了促进价值民主化,法学应放弃主要依靠法律技术规则的传统,而代之以主要依靠政策;依靠这种传统不仅不能保证法的确定性,而且经常妨碍实现社会所希望的目的,依靠政策就要根据民主生活的目标和问题解释法律术语,将法律决定看作社会活动中的价值变革;对任何法律规范(制定法和习惯法)的适用,都看作政策措施,即注意对社会未来的影响,有的西方法学著作将法律政策学列为自然法学的范围,但该学说创始人予以否认。实际上,现代法律政策学的基本倾向是社会学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