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土地问题提纲》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规定土地租赁政策的重要文件。1931年3月江西省、县、区苏维埃主席联席会议通过。除了说明中国旧有土地情况和阶级关系以及没收土地范围和分配方法外,根据毛泽东同志的2月来信,着重规定了民权革命阶段分田后的土地租赁问题的政策法令。主要规定:(1)确定土地归农民私有,生的不补,死的不退。(2)土地可以自由租借,自由买卖。租额由出租者、承租者双方自由议定。买卖土地应向政府登记。(3)土地遗产任土地所有者生前自由处理,或分给子女,或送给继承亲属,或捐办公益,政府不加干涉。(4)女子与男子有平等的土地权。结婚离婚时,对于自己的土地有完全自由处理之权。(5)废除暴动前的一切剥削债务,但豪绅地主富农和商人欠贫苦工农的帐项应一律照还。(6)分田后准许借贷,借贷要还。利率按各地情形规定,以不超过年利一分为原则。上述政策法令实施后,对激励农民生产热情,促进苏区的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