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察冀边区租佃债息条例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法规。1943年1月21日晋察冀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同年2月4日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包括6章45条。主要规定:出租出佃之土地,不论其地租为实物或现金,出租出佃人应一律按照原租额减收25%,即实行二五减租;实行减租后之租额或新订租佃契约之租额,均不得超过耕地正产物收获总额375‰;凡新订立借贷关系,其利率得由双方自由约定,现扣利、出门利、印子钱等高利贷一律禁止;出租出佃人出典耕地时,承租承佃人有依同等条件承典之优先权等。还规定:因执行本条例而发生争议,争议之任何一方,得依规定请求调解,调解不成立时,得请求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