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韩国际婚姻办理程序 |
释义 | 1. 中国当事人未婚公证书确认(中国外交部及韩国驻华使馆) 与韩国人结婚的中国人(以下简称中国当事人),在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未婚公证之后持经公证的材料到外交部(领事司)申请认证。 中国当事人持经中国外交部公证的未婚公证书,到韩国驻华使馆办理领事确认。 申请未婚公证书领事确认时应准备的材料 : - 未婚公证领事确认申请书(再接收时 : 附申核结果书) -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户口底卡或微机卡 - 未婚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结婚状况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 离婚者: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判决,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 丧偶者: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2. 韩国当事人未婚公证书确认(韩国外交通商部领事确认和中国驻韩国使馆) 中国当事人将经中国外交部认证及韩国驻华使馆(领事部)领事确认的未婚公证书寄给与其结婚的韩国人(以下简称韩国当事人)。 韩国当事人持本人的婚姻状况证书(户籍誊本)和中国当事人的未婚公证书到韩国外交通商部(领事科)申请领事确认。 韩国当事人将经韩国外交通商部领事确认的本人的婚姻状况证书递交到中国驻韩国使馆办理认证。 申请韩国外交通商部(领事科)领事确认时应准备的材料 : - 中国当事人未婚公证书原本(得到中国外交部及韩国驻华使馆领事确认的) - 韩国当事人户口原本 (需公证) - 中国当事人户口簿及居民证复印本 申请中国驻韩使馆办理认证时应准备的材料 : - 中国当事人未婚公证书原本(得到中国外交部及韩国驻华使馆领事确认的) - 韩国外交通商部领事确认的韩国当事人户口原本 - 出入境实施证明原本或出入境确认盖章的护照 - 住民登陆证复印本 3. 中国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 结婚公证领事确认(中国外交部及韩国驻华使馆) 韩国当事人持经韩国外交通商部领事确认的本人的婚姻状况证书前往中国,到中国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时,中国人的户口本上须注明与韩国人结婚之事实)。 婚姻双方当事人将在中国当事人所在地公证处办理的结婚公证书递交到中国外交部申请认证。 中国(或韩国)当事人持经中国外交部认证的结婚公证书到韩国驻华使馆申请领事确认。 在中国进行结婚登记时应准备的材料 : - 中国人 :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健康证明 - 韩国人 :护照,户籍誊本公证书,外国人居留证或身份证明,健康证明 申请结婚公证书领事确认时应准备的材料 : - 结婚公证领事确认申请书 - 结婚经过书 - 结婚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未婚公证书复印件(经我使馆领事确认的) -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应记载有结婚事实) - 身份证复印件 4. 韩国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韩国户籍官署) 中国当事人将经中国外交部认证和韩国驻华使馆(领事部)领事确认的结婚公证书寄给韩国当事人。 韩国当事人将上述结婚公证书递交到韩国的户籍官署,申报与中国结婚之事实。 到韩国的户籍官署进行结婚登记时应准备的材料 : - 结婚公证书原本 - 未婚公证书原本 - 中国当事人亲戚公证 5. 中国当事人申请签证(韩国驻华使馆) 韩国当事人在韩国办理完婚姻申报之后,将记载有与中国人结婚之事实的户籍 本及邀请函件等申请签证所需材料寄给中当事人。 中国当事人向韩国驻华使馆申请以结婚同居为目的短期签证。 中国当事人持上述签证进入韩国,并在入境之日起90天内前往居住地管辖的出入境管理事务所办理延期停留期及外国人登录手续。 申请以结婚同居为目的短期签证时应准备的材料 : - 签证申请书 - 签证申请附加材料 -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 未婚/公证书复印件(经我使馆领事确认的) - 中国人的护照 - 出入境纪录证明(法务部) - 户籍藤本(戶籍官署) - 国际电话通话单或韩国人本人名载电话的加入证明书(签发机关公章/记载加入者名字) - 邀请事由书(邀请人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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