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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晋察冀边区破坏坚壁财物惩治办法
释义

晋察冀边区破坏坚壁财物惩治办法

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法规。1942年4月1日公布。共14条。《办法》所称坚壁财物者,系指因防止敌寇汉奸之破坏与掠夺而藏于地窖、山沟及其他隐蔽处所之衣被、粮秣、公文、器具等类之一切公私财物与用土石堵塞之建筑物而言。规定:(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勾结敌伪,挖掘搜索坚壁财物者;明知为坚壁之军械、弹药、公文、印信、卷宗,而挖掘搜索者;制造敌情或冒充敌伪而窃盗抢劫坚壁财物者;故意焚烧毁坏坚壁财物者;故意向敌伪暴露坚壁财物之处所致生损害者;结伙三人以上窃盗坚壁财物者或窃盗坚壁财物在三次以上者。(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000元以上之罚金:窃盗坚壁财物者;因被胁迫而引导敌伪挖掘搜索坚壁财物者;意图阻碍、反对或延缓坚壁工作而用言语向群众宣传致生损害者。(三)因敌寇汉奸变更坚壁财物之位置藉口拾得而侵占之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并科500元以下之罚金。侵占拾得之军械、子弹、公文、卷宗、印信者,加重处罚。侵占或拾得财物经动员后自动交出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四)因犯本办法之罪所得之财物,得追缴原物或价额。犯本办法之罪而向村以上政府自首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故意陷害诬告他人犯本办法之罪者,处以各该条之刑。村级以上政民干部犯本办法之罪者,得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依本办法判决之案件,应于宣判后五日内送由边区行政委员会(或指定行署)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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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4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