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殊立法体制 |
释义 | 单一、复合、制衡立法体制和一级、两级立法体制之外的其他立法体制。特殊立法体制是特殊国情的产物。前苏联立法体制就不是简单的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体制,而是特殊立法体制,国家结构中包括苏联、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自治专区,它们都有权立法,其中中央(国家)立法权由联盟国家行使,地方立法权由后三者行使,但加盟共和国立法权对自治共和国、自治专区立法权来说又是中央立法权。南斯拉夫的联邦、共和国、自治省都享有立法权,同前苏联一样是特殊立法体制。安道尔由邻邦西班牙教区的乌尔盖主教和法国政府首脑共同进行统治,没有立法机关,包括立法权在内的国家权力由两个共同统治者各自任命的两名常设代表代为行使,其立法体制也有特殊性。梵蒂冈的立法体制也属特殊立法体制,在梵蒂冈,教皇是最高首脑,他作为教会最高政府的附属权力机关,在梵蒂冈拥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无限权力。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也具有一定独创性和显著特色。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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