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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乍得共和国宪法
释义

乍得共和国宪法

1962年4月14日国民议会通过,同年4月16日总统签署颁布生效,后多次修改,共14章99条。因政局动荡,没有得到切实执行;1975年4月被废除,后被1982年9月29日通过的共和国基本法取代。主要内容: (1) 乍得是总统内阁制的共和政体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行政教分离、三权分立。(2) 国民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采行一院制,议员由直接普选产生,每届任期5年;有权制定法律,批准预算,选举总统,监督政府工作等。1975年4月发生军人政变后,国民议会被解散,乍得迄今无议会。(3) 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兼军队最高统帅,有权颁布法令和政令,根据部长会议决议任命高级军职和文职人员,召集部长会议,宣布戒严或紧急状态,决定赦免,派遣和接受使节,批准条约等。部长会议即内阁,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由总统、总统任命的各部长组成,有权负责执行国家对内、外政策,制定和实施各项法令、政令和规定,管理内政、国防、经济、教育、文化等方面的事务。由于政变迭起,各派纷争,1979年始,乍得设民族团结过渡政府。(5) 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刑事法院和地方法院行使司法权。最高法院是宪法监督机关,有权对签订的国际条约和承担的国际义务进行合宪性审查,协助总统行使赦免权、建立高级司法机构;1975年被撤销。1976年10月设国家安全法院。(6) 公民不分出身、阶级和部族,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有人身、财产、居住、言论、结社、游行、宗教信仰、年满20岁公民的选举权等权利和自由。(7) 修改宪法的提议须由总统和议员提出,获3/4议员的通过;宪法修正案须经4/5多数议员的通过,才得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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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2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