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力所有制 |
释义 | 劳动者自身具有的劳动能力归准所有的制度。我国理论界有着各种不同的意见。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所有制问题认为,产生劳动力所有关系要有两个社会经济条件:一是劳动者必须是一个有“人身自由”的人,即摆脱了人身依附关系,能够“自由”地处置他的劳动力的人;二是劳动者不占有生产资料,除了提供劳动力外,没有其他生活来源。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劳动者不占有生产资料,只能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而获取生活来源,这种情况说明,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关于社会主义社会中是否存在劳动力所有制问题,有以下四种不同观点:(1)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劳动力的公有制。生产资料是劳动人民的公有财产,劳动力也为社会所公有,劳动力可以直接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以形成整个社会的公共生产力,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劳动力的公有制。(2)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劳动力的部分公有和部分个人所有的制度。由于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也不高,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力所有制只能是不完全的公有制,是部分公有和部分个人所有的制度。(3)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制。由于社会主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劳动还是人们谋生的手段,劳动力再生产的费用也主要是由个人承担的,实行的是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动者向社会提供劳动,选择职业和单位,进行合理流动,所以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的是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制。(4)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所谓劳动力所有制的问题。由于劳动者是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也是公有制生产资料的主人,劳动力不再是商品,人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把各个人劳动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因此,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什么劳动力所有制问题。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公有制理论的作用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对立观点:(1)劳动力公有制理论有着积极的作用,可以防止劳动力自由流动,有利于国家劳动计划的实现,因而有利于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2)劳动力公有制理论片面强调社会整体利益,忽视个人应有的利益,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一理论是在国家实行产品经济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提出的,也曾经起过一定的历史积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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