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日本整顿解雇 |
释义 | 在企业内部产生剩余工人时,根据企业经营的需要而进行解雇。它是日本解雇工人的特殊形式。由于经济萧条造成企业缩小、倒闭,或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都会导致企业产生剩余工人。在此情况下,作为调整雇佣的手段,一般采取在企业内部安置、调配、加班、临时退职等措施,在企业外部则采取向有关企业求援、派遣、前往、移民等措施;对其余的剩余人员,除给予退职者募捐外,最后采取整顿解雇的方法。这类解雇属于通常解雇或惩罚解雇。对于特定的解雇工人,凡符合企业解雇理由时,就可按工作人员资恪进行整顿解雇。对于那些具备工作人员资格者,也要从整顿的目的出发,在与其他工作人员比较的基础上来判断其资格。被解雇者有被挑选的特点,即把一定数量的、具有工作人员资格的作为选定解雇的对象。对于解雇对象的选择不得违反法律、劳动协约、雇佣规则等规定。但有必要按其整顿解雇的目的,制定内容合理的整顿解雇标准,根据此标准选定对象。制定整顿雇佣标准应考虑对象的范围、解雇的程序、合理的目的性和工人的个人情况等。这也是整顿解雇和个别解雇的区别。整顿解雇也受一定条件限制,即受限制解雇法理的限制,它是在长期的经济萧条期,把个别解雇作为对象,通过学说和判例的逐渐积累形成和确立的。从整顿解雇的特性来看,它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对整顿解雇的必要性(实体要件)具有不同观点。有的人认为,整顿解雇是属于雇主决定的事项;一般学说和判例则认为,整顿解雇的有效性在于它是从安置、调配到对希望退职者募捐等所有手段用尽之后,最后才采取的方法。而且,应承认整顿解雇对维持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是必要的。关于整顿解雇的合法性(手续的要件),由于劳动协约和雇佣规则都规定了整顿解雇的协议事项和同意事项,而每个解雇又都有同样的规定,必须以诚意执行协议。在没有劳动协约和雇佣规则的情况下,也有事例承认协议的调和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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