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学院Inns of Court又译“律舍”、“律师协会”、“律师学会”。英国培养和训练专门律师的组织。15世纪中前期创设于伦敦。现英国共有4个律师学院。 ❶林肯律师学院(Lincoln's Inn),始于1422年。 ❷格雷律师学院(Gray's Inn),始于1569年。 ❸内殿律师学院(T heInner Temple),原为14世纪时成立的一个学术团体,1440年成为学院。 ❹中殿律师学院(The MiddleTemple),原为1404年成立的一个学术团体,15世纪时,继内殿律师学院之后成为学院。除此之外,还有一个资格较低的衡平法律师学院(Inns of chancery)。其组成人员有:学院监督,专门律师或称外席律师,学生或称内席律师。还有代办人以及法院书记官等。各学院均设有校董会,负责管理财产,决定学生入学,授予或开除律师资格。高等法院的法官,为其原毕业学院的当然校董。凡欲担任专门律师的人,在大学法律系毕业后,必须在其中一个律师学院学习12个月,参加宣读(reading)和规定的聚餐(dinner),经代表4学院的法律教育委员会考试及格,才能由学院授予专门律师的名义,取得开业资格。律师学院采用实践主义的法学教育方法,具有代表性的有“假设案例讨论会”和“讲解案例”两种。在16至17世纪期间,它在英国司法制度中占据中枢地位,并建立了两项延续至今的重要制度。一是法律工作者一元化制度。在学院内部建立了由学生到专门律师再到学院监督的金字塔式的阶层组织,与此衔接,国王法院中的法官须从高级律师中任命,高级律师则须从学院监督中选任。二是建立了国王法院把辩论权仅赋予专门律师的惯例。16世纪中叶,曾一度衰落。直至1854年,习惯法专门委员会调查4个学院的情况,恢复了学院制度,律师学院再度得到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