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迟延罚款 |
释义 | 行政机关不执行行政法院判决时,由最高行政法院采取的使其负担财产上新的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当行政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负责赔偿,金额由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时,或者行政法院在越权之诉中,撤销行政机关的决定时,若行政机关对上述两种情况不采取必要措施,最高行政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对行政机关宣布迟延罚款。迟延罚款通常是临时性强制措施,若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行政法院的判决,则可不予执行,否则,迟延罚款即成为确定的措施。当事人由于行政机关不执行判决而受到损害时,可请求损害赔偿,迟延罚款不能代替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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