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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
释义

关于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

财政部发布的对罚没财物和追回的赃款赃物的管理的规定。1986年12月31日发布。所称“罚没财物”,是指依法查处走私贩私、投机倒把、违反物价管理等违法犯罪案件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所称“追回赃款赃物”,是指依法查处追回贪污盗窃、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案件的财物。本办法适用于:(1)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管理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走私、贩私、投机倒把、违反物价管理等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财物;(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政法机关,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和各类违法案件的罚没财物和追回的赃款、赃物,(3)交通、林业、外汇、渔政、城建、土地管理、标准计量、烟草专卖、医药卫生、劳动安全以及其他国家经济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财物;(4)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内部查处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贪污、盗窃等案件追回的赃款、赃物。本办法共6章,27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罚没财物及追回赃款、赃物的管理和处理;第三章:罚没收入、赃款和赃物变价款的收缴和处理;第四章:奖励;第五章:办案费用补助的拨付和使用;第六章:附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82年发布的《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和《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物处理办法》及其有关补充规定、解释等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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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0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