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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主席团
释义

法院主席团

苏联在各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边区、州、市(莫斯科、列宁格勒、基辅、明斯克、塔什干、巴库等大城市)的法院,自治共和国最高法院,自治州法院和自治专区法院中建立的一种审判组织和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1954年以前,根据法律规定监督审的职能全部集中于苏联最高法院和各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为了提高加盟共和国各级法院在监督审中的作用,苏联最高苏维埃于1954年8月14日颁布法令,决定在除人民法院以外的各级法院中可以建立主席团,其职能是依照监督审程序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进行复核。法院主席团由法院院长、副院长和2~4名审判员组成。其成员数目,由各该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的主席团或各该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决定。法院主席团的决定要由半数以上的成员赞成,采用公开表决的方式加以通过,并由法院院长签名。在乌克兰、白俄罗斯和格鲁吉亚等加盟共和国的最高法院中没有建立法院主席团,其职权由各该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全会行使。在俄罗斯苏维埃维护社会主义共和国,苏俄最高法院主席团是该加盟共和国最高的监督审级。在苏联的其它加盟共和国中,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全会和最高法院主席团,都可以依照监督审程序审理案件,但就其审级来说,法院全会高于法院主席团。加盟共和国各级法院主席团,除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进行复核外,还要研究司法统计资料,总结审判经验,帮助下级法院正确、统一地适用法律和执行苏联最高法院全会和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全会的指导性的说明,研究审判庭的组织工作和法院的机构设置问题,听取审判庭长关于审判庭工作情况的报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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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