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詹姆斯·密尔 |
释义 | 1773—1836James MIll和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1873)) 密尔父子均为19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经济学家和功利主义政治法律思想家。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詹姆士·密尔的主要著作是《政府篇》(1820)、《法学篇》(1820)和《国际法篇》;约翰·密尔的主要著作是《论自由》(1859)、《国会改革意见书》(1859)和《论代议制政府》(1861)。他们继承和发挥了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认为人的一切行为均受制于人情,而人情就是自私自利或谋求自己的快乐。政府的活动及可制定的法律均不得违反功利原则,即谋求最大多数人最大限度幸福的原则。约翰·密尔对功利主义的发挥在于,比较边沁他较强调社会之乐,主张宁肯自己受苦,也要让大家享乐。此外,他不仅认为苦乐有量的区别,还认为有优劣和上下之分。密尔父子均主张代议制政体是理想和最优的政体。在法律方面,詹姆斯·密尔认为法律的任务在于保障人们的权利,应对一切权利规定明确的定义。他在国际法方面有较大的建树,主张编纂国际法典,建立国际审判机关。约翰·密尔则强调个人自由问题。他认为,自由是社会可能合法施用于个人权力的性质和限度。自由包括思想意识的自由,行为的自由和集会结社的自由,而思想意识的自由是绝对的。自由的基本原则有二:第一,个人只要不危害他人利益,就有完全的行为自由,而不必向社会负责。第二,只有当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利益时,个人才应接受社会或法律的惩罚。这是典型的资产阶级自由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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