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 |
释义 | 1979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于1980年1月1日起试行。全文共10条。该规则第1条规定了人民法院法庭的性质,即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场所。该规则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或者若干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审判长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并且负责指挥值庭人员、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该规则第3条、第4条规定了出庭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律师等的义务和责任。第5条规定,公开审判的案件,允许公民旁听。公民凭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并列举了不准参加旁听人员。第六条相应规定了旁听人员必须遵守的纪律。第7条规定了旁听人员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时的提出途径和方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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