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 |
释义 | 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处罚行为;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行为;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或者对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的行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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