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华北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刑事复核制度的通令 |
释义 | 解放战争时期华北人民政府制定的司法文件,1949年3月23日华北人民政府发布,主要内容为:(1)各县市人民法院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的案件,原被两造声明不上诉或逾期不上诉的,原审判即为确定,但应按月汇呈省或行署人民法院核阅,如认为有复核必要的,应即调卷复核。(2)各县市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原被两造声明不上诉或逾期不上诉的,均由原审机关呈送省或行署人民法院复核,如经核准,原判即为确定,如认为原判不当,得行改判或发回更审。(3)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告人声明不上诉或逾期不上诉的,均须呈报上级人民法院复核,经华北人民政府主席批准后,判决始为确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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