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民事裁判管辖权规则 |
释义 | rules of international civiljurisdiction一国的国际民事裁判管辖规则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该国法院在受理国际(即涉外)民事案件时据以决定内国法院作为总体对这些案件的裁判管辖权范围的法律规则,从而称为直接国际裁判管辖权规则。第二类是该国法院在承认或执行外国裁判时据以决定该外国的法院作为总体对这些案件的裁判管辖权范围的法律规则,从而称为间接国际裁判管辖权规则。不论是直接国际裁判管理权规则或者间接国际裁判管辖权规则,其作用都在限定各国之间对这些事件的裁判管辖权。所以这些规则是国际裁判管辖权规则。国际裁判管辖权规则对诉讼当事人和国家都有重大的意义。这是因为诉讼当事人两方在国际民、商事案件中时常有相反的利益,而国家的利益与当事人的利益也不一致。一般地说,当事人愿意受与其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相近的国家的法院管辖,然而当事人两方的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可能不在同一国家,从而两方的利益就互相矛盾。同样,当事人也愿意受其本国法院管辖,因为他熟悉其本国的语言和习惯,然而两方的国籍也可能不同。因此,原告当然愿望其所取得的胜诉判决易于得到承认和执行,而这个愿望正与被告的愿望相反。最后,各国法院不仅适用法院地法的程序规则以解决诉讼程序问题,而且也适用法院地法的抵触规则以解决案件应适用的实体法,所以对一个案件的国际裁判管辖权的决定实际上可以决定对该案的实质问题判决的内容。这更加重了国家裁判管辖权规则对诉讼当事人的意义。至于国家的利益当然在于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确保权利的安全和社会和平,并促进国际经济往来。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国家在制定国际裁判管辖权规则时自应平衡当事人两方的利益,以免任何一方受不公正的待遇。另一方面,对内国法院的国际裁判管辖权既不应规定得过宽,也不宜规定得过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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