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感化院 |
释义 |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红色区域关押、教育和改造判处长期监禁罪犯的主要场所。裁判部的附属机关,设于省和县的裁判部。根据1932年8月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的规定,劳动感化院设正副院长各一人,科长若干人,组成管理委员会,下设总务、劳动管理、文化等科。总务科管理全院的财产和经费,编制预决算,购进生产原料,出售劳动产品。劳动管理科组织与监督犯人劳动,管理各种工场;文化科负责对犯人的教育。犯人进院时,必须登记,早晚各点名一次,每日八小时劳动,其余时间进行感化教育和休息。红色区域实际上只设立了省级劳动感化院。中央苏区设立的劳动感化院有:福建省劳动感化院、江西省苏劳动感化院和瑞金直属县劳动感化院。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和晋冀鲁豫边区仍将监狱称作劳动感化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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