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区津贴 |
释义 | 对在工作、生活条件比较艰苦、交通不便、生活费用较高的边远偏僻地区工作的职工实行的一种工资性补贴。这些地区气候较差、交通不便、物资供应困难、物价较高、使当地职工的生活支出增加。为此,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开始实行这种津贴。1955年以前多由中央部门自行建立,从1955年6月1日起须报经国务院批准才能建立。具体津贴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艰苦程度、物价情况和当地生活费用的高低确定。有的按工资的百分比发给,有的按绝对金额发给。职工在同一城市内,由享受地区津贴的单位调入不享受地区津贴的单位,可以保留原享受地区津贴的标准;职工从享受地区津贴的地区,调入不实行地区津贴的地区工作,在家属随同职工搬迁之前,可暂予保留原津贴的50%,家属搬迁之后即予取消;职工从不实行地区津贴的地区和单位,调入实行地区津贴的地区和单位,可从调入之日起享受地区津贴。享受地区津贴的职工,其所在地同时实行林区津贴时,不再享受林区津贴。实行合理的地区津贴,有利于鼓励职工到生产急需但环境条件差的地区工作,有利于保障他们的实际生活水平,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面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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