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临时最高法庭 |
释义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未成立前的临时最高审判机关。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任命,对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临时最高法庭内,设立以临时最高法庭主席为首的委员会,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案件,下设刑事法庭、民事法庭和军事法庭。其职权是:对一般法律作出法定解释,审查中央执行委员以外的高级机关职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内的违法案件,审判不服省裁判部或高级军事裁判所的判决而提起上诉的案件,或检察员不同意省裁判部或高级军事裁判所的判决而提起抗议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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