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临时办法 |
释义 | provisional measures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四十条的规定,为防止情势恶化,安全理事会在依第三十九条作成建立或决定采取依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一二条的强制性执行行动之前,“得促请关系当事国遵行安全理事会所认为必要或合宜之临时内法”。临时办法包括以下要素:(1)安全理事会已断定某一情势构成了对和平的威胁或和平的破坏,但未决定采取依宪章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不使用武力的或使用武力的执行行动。(2)临时办法仅是为了防止情势进一步恶化,使之暂时维持现状,以使减轻并缓和对国际和平和安全的危害与侵犯。它不妨碍关系当事国的权利、要求或立场。(3)对临时办法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方式,宪章无明确规定,完全取决于安全理事会对某一具体情势的判断及处理的考虑。安全理事会可以决定采取它认为必要或合宜的临时办法。(4)对临时办法的性质,宪章未作明确规定,但第四十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对于不遵行此项临时办法之情形,应予适当注意。”据此,一般认为,临时办法虽不属于具有强制性的执行行动,但它的效力和作用优于依第三十九条作出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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