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简称“地方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章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依其法定职权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按照规定程序而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行政管理工作。根据1990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报国务院备案。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的,由国务院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改正;同国务院部门规章有矛盾的,由国务院法制局进行协调或报国务院决定。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批准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