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民国强制执行法的执行程序 |
释义 | 中华民国强制执行法关于民事诉讼中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程序。强制执行依债权人的声请或法院的职权而提起,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根据为执行名义,由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为执行机关。执行程序一般分为:债权人提起执行声请,出具书面根据;查明执行事项及范围、法定要件及执行标的物;确定有无利害关系人及其范围;查清债务人财产状况;对于符合管收条件的债务人应予管收;对需处以过怠金的债务人处以过怠金;查封、拍卖债务人的财产;分配卖得金。执行中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执行一经开始,除因债权人声请免予强制执行或另同债务人成立和解而结束执行的外,执行不得停止。但若审判法院下达停止执行的裁定,则应停止执行。强制执行的终结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因强制执行而获得清偿;债权人自愿放弃受清偿的权利;强制执行实施而无效果;执行处分因受诉法院裁判撤销或债务人履行条件而停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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