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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民国政府组织法
释义

中华民国政府组织法

1928年2月4日中国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通过。共11条。主要内容:国民政府受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之指导与监督,掌理全国政务。国民政府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推举委员若干人组成;并推定其中5人至7人为常务委员,于常务委员中推定1人为主席。国民政府主席处理政务,以会议行之; 日常政务由常务委员执行之。国民政府委员会议,须由国民政府所在地委员过半数出席;如出席委员不足法定人数时,以常务委员代行。分布法令及其他关于国务之文书,由主席及常务委员2人以上署名;其与各部有关者,并由各该主管部部长连署,以国民政府名义行之。国民政府设内政、外交、财政、交通、司法、农矿、工商等部,并设最高法院、监察院、考试院、大学院、审计院、法制局、建设委员会、军事委员会、蒙藏委员会、侨务委员会。国民政府委员会设秘书处、副官处、印铸局、参事厅,受主席及常务委员之指挥;其规程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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