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民国广州军政府《民事诉讼律》 |
释义 | 1921年3月2日公布的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程序法。同年5月2日在广州军政府所辖地区施行。该律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为根据,删改《大清民事诉讼法律(草案)》而成。体例结构与《大清民事诉讼律》无异。《民事诉讼律》颁行后,与1921年7月22日北洋军阀政府公布的《民事诉讼条例》同时在中国南、北方各自所辖地区施行。北伐成功、南北统一后,为国民党政府制定并于1931年5月20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所取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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